要整合打击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有关内容,以江河、湖泊沿线为重点,打击利用暗管、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方式对环境造成污染犯罪;打击非法采矿、非法采砂等破坏自然资源犯罪……
该公司位于大冶还地桥镇高垴村,主要是做石材石料加工。相关项目于2019年1月开工建设,同年10月9日投产。
10月15日凌晨2时许,大冶环保部门在进行常规环保督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生产,但已建设的喷淋系统和雾炮机却并未投入使用。
现场画面显示,当时,该公司的生产车间内,碎石堆成一座小山,石材石料加工设施运转不停,不断传出轰鸣声。车间内粉尘弥漫,在未经任何处置的情况下,粉尘直接排向户外,造成了环境污染。
环保部门将案件移交大冶市公安局环保大队后,该大队案件侦查中队中队长陈刚迅速对此展开侦查。
姜某供述,在该建材公司,他主要职责是负责当班过程中所有设备的正常生产。14日晚上,他发现,由于近期天旱持续,水源紧张,生产车间内的水池基本见底。为了确认和保证抽水水泵不被损害,他关闭了为喷淋系统和雾炮机提供水源的抽水水泵。
“当时只想到,就算不进行降尘或不采取其他的污染防治措施,短期内也不会对周边的环境产生破坏性影响。”姜某解释。但他同时坦承,任由粉尘向外排放,实际上肯定会污染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姜某已被大冶警方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大冶某矿业公司,位于金湖街办优先村大石山,主要加工铁矿石。自2017年12月办理项目环保备案手续以来,该公司为项目配套建设了布袋除尘器、尾矿库等。
2019年10月17日晚上10时许,大冶环保部门执法人员前往该矿业公司做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破碎工序,在破碎机口的布袋除尘器未使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直接排向空气中,周围“雾蒙蒙”一片。大冶市公安局环保大队受理此案后,迅速通知矿业公司负责人李某某协助调查。
李某某介绍,环保部门检查当晚,矿业公司内的铁矿石项目正在生产,现场破碎工序的破碎机机口布袋除尘器确实没有使用。
“主要是因为破碎机机口的布袋除尘器的一个机脚旁,正在新建厂房,所以他通知工人停用了布袋除尘器。”李某某说,新建厂房的混泥土基础已经挖到了布袋除尘器附近,导致布袋除尘器的机脚不稳,启用布袋除尘器,会导致布袋除尘器出现倾斜等安全隐患。
他还辩解,他原本准备等布袋除尘器的机脚加固稳定后就正常启动,没想到当晚被执法人员发现……
由于李某某擅自通知工人停用破碎工序的除尘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粉尘,造成环境污染,大冶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已对李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三日处罚。
2019年10月30日22时许,大冶环保部门在对该石灰石厂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石灰石厂中的生产车间正在进行正常生产,但已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雾炮机并没有启用。执法人员同时发现,生产车间中,除第一道破碎工序和击破工序安装了喷淋设施外,其他工序均未安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生产车间产生大量粉尘。当晚值班的是石灰石厂安环主任吴某某。
他告诉大冶市公安局环保大队案件侦查中队中队长陈刚,由于石灰石生产车间的反击破工序产生的粉尘较多,车间内反击破配套的喷淋设施通水水管堵塞了。
吴某某发现问题后,并没有向环保部门报告,也没有停止生产。相反,为了确保生产能够持续,他通知工人将原本配套在雾炮机上的通水水管安装到了反击破设施上面,从而导致粉尘对外排放。
由于吴某某逃避监管,在石灰石厂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未启用雾炮机,致使粉尘外排污染环境,大冶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已对吴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