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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执罚字〔2023〕19号)

作者:新闻中心     更新时间:2024-01-19 23:26:40

  广西盛磊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3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做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建筑石料生产线条颚式破碎机与反击式破碎机之间的输送带未采取封闭等防尘措施,处于状态,产生的粉尘直接向大气环境无组织排放。

  (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3月17日提取,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建筑石料生产线及粉尘污染防治措施现场检查情况);

  (二)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南宁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3月17日提取,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建筑石料生产线设备设施方位及环保问题情况示意);

  (三)现场检查照片6份(南宁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3月17日提取,证明你公司建筑石料生产线有关输送带未封闭的现场情况);

  (四)现场录像的说明1份(南宁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3月17日提取,证明你公司建筑石料生产线现场生产的有关情况);

  (五)《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3月21日提取,证明你公司建筑石料生产线有关输送带未采取封闭防尘措施的事实);

  (六)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你公司2023年3月21日提供,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

  (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公司法定代表人2023年3月21日提供,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八)《声明》1份(你公司2023年3月21日提供,证明你企业名称由“武鸣县宁武镇金祥石场”变更为“广西盛磊矿业有限公司”);

  (九)《车队运输统计表》(2022年9月、10月、11月、12月,2023年1月、2月)共6份(你公司2023年3月21日提供,证明你公司近半年来的石料进厂情况);

  (十)《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南环执改决字〔2023〕65号)及送达回证1份(2023年3月24日提取,证明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依法送达);

  (十一)《广西盛磊矿业有限公司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整改报告》1份(你公司2023年3月28日提供,证明你公司向我局报告对相关输送带进行封闭);

  (十二)《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3月31日提取,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建筑石料生产线环保整改情况开展后督察);

  (十三)现场检查照片5份(南宁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3月31日提取,证明你公司按我局责改要求对的输送带已采取封闭防尘措施)。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控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26日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执罚告字〔2023〕2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桂环规范〔2020〕17号)有关法律法规,违法情节裁定幅度分别为:1.共性裁量基准:(1)两年内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值1;(2)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持的时间:5天以下,裁量等级取值1;(3)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地点:位于相应环境功能规划区域内,裁量等级取值1;(4)有没有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取值1;(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取值1;(6)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裁量等级取值1。2.修正裁量基准:(1)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取值0;(2)改正态度:在规定时间内改正,裁量等级取值-2;(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消除,裁量等级取值0;(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努力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值-2;(5)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一般企业和事业单位,裁量等级取值0;(6)产业体系类型:鼓励类,裁量等级取值-2。经采用裁量公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公司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到我局五楼501财务室(电线)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通过农业银行缴至南宁市国库。

  你公司在缴纳罚款三个工作日后,请持银行受理凭证到我局五楼501财务室换取罚款收据,并持罚款收据到三楼300法制稽查科办理结案手续。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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